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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小额外贸电子商务平台 法律风险引争议

时间:2009-11-15 20:41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近日,互联网业小额外贸电子商务平台从事速递出口的企业外贸服务,利用C2C的运输方式做外贸B2B,这一现象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争论。记者采访了相关专业人士,专家认为,速递出

近日,互联网业小额外贸电子商务平台从事“速递出口”的企业外贸服务,利用C2C的运输方式做外贸B2B,这一现象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争论。记者采访了相关专业人士,专家认为,“速递出口”不仅在收取外汇和退税上不利于企业,而且也可能面临相关法律风险。

  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肖锋告诉记者,根据我国现行的对外贸易法及海关、外管、税务法例规定,中国境内任何企业做外贸进出口(无论企业大小,微小),只有二条途径:一,企业自己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并到外汇管理部门登记,获取外汇收付/核销资格,还要到国税退税分局开设退税账户;二,委托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代理进出口。否则,企业就属于违规进出口,将涉及严重的法律风险。

  肖锋给记者举了个例子:无进出口权的企业委托小额外贸电子商务平台,以速递的方式("KJ3"通关)累计出口30万人民币的货物,一旦税务和海关部门核实,国税局将把30万元的出口额视为内销,轻则要求企业按30万的17%补税,重则处以涉税额的若干倍罚款;而海关部门轻则按《海关货物进出口管理处罚条例》罚款,重则可按“走私”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记者调查,目前确实有些个人和企业有意逃避监管(主要是伪劣产品、涉及知识产权产品、无原产地证明的法检产品、涉配额产品、无税务进项产品等)采用“化整为零”、虚报价值等手段,借助“KJ3”方式速递出境,其本质涉嫌走私。若小额外贸电子商务平台参与了涉案交易,则很可能将承担非常严重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小额外贸电子商务平台开办的动机是为帮助和促进广大中小企业做外贸,但如果不充分研究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很可能适得其反,即损害了企业也波及了自己。因此,这类以“速递”模式出口,个人名义收汇的小额外贸电子商务平台,最好定位于个人外贸C2C,要么,就申请进出口资格,代理企业完成外贸,成为真正的全程外贸B2B平台。

  肖锋建议,外贸订单比较稳定,且数额较大的个人,最好成立贸易公司,委托有进出口资格的全程外贸B2B平台出口,即保证了贸易的合法性,也能获得最高17%的国家出口退税和其它补贴。

  附:部分个人违规进出口案例

  http://beijing.qianlong.com/3825/2009/06/01/1060@5014457.htm

  http://www.dsb.gd.gov.cn/ruizheng/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9365

  http://chinalawlib.com/405744417.html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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