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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6-22 0:35:00

「当事人名称」

  原告(上诉人):泰兴农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兴市支行

  被告(被上诉人):星辉公司上海太平洋星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泰兴农行中国 农业银行泰兴市支行(以下简称“泰兴农行”)诉称:太平洋星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公司”)代理泰兴市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外贸”)出运两票货物,并收取了费用。泰兴外贸将全部正本提单抵押给泰兴农行进行融资,泰兴农行成为正本提单持有人。涉案货物承运人无单放货,致使无人赎单,造成泰兴农行损失59040美元。星辉公司在本案中未尽到代理责任,应赔偿对此所造成的损失,并应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太平洋星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原告不具有诉权。被告名称和提单签发人名称不一致,提单签发人名称前没有“上海”两字。原告无证据证明承运人无单放货,且提单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原告起诉已过时效。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0月12日,泰兴外贸出运一票货价为28800美元的货物,由太平洋星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公司”)出具了从上海到美国纽约的已装船提单。10月16日,星辉公司向泰兴外贸收取了报关费、冲港费、快递费、制单费等共计人民币1505元,并开具了发票。10月26日,泰兴外贸出运另一票价值30240美元的货物,仍由星辉公司出具了从上海到美国纽约的已装船提单。10月28日,星辉公司又向泰兴外贸收取了冲港费人民币800元,并开具了发票。上述两套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均为泰兴外贸,收货人为凭纽约银行指示。美国纽约银行在上述两套提单背面进行了背书,又在背书章上加盖了取消章。11月2日,江苏省泰兴市工业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工贸”)作为申请人,将上述两套提单向中国农业银行泰兴市支行(以下简称“泰兴农行”)押汇人民币共计43万元,在议付行付款前,两套提单及提单中的货物所有权归泰兴农行。上述两套提单在结汇过程中均遭退单。

  涉案两套提单的抬头和签发人均为太平洋星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被告为上海太平洋星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系太平洋星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在上海港的代理人。泰兴农行当庭表示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太平洋星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即为上海太平洋星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泰兴农行持有涉案提单,但未在目的港提货,亦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承运人无单放货。泰兴农行认为星辉公司在履行代理事项中有过失,但未向法院提供其与星辉公司之间存在代理合同关系的证据。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提单、货款发票、被告收取有关费用的发票、出口押汇通知、未经公证认证的退单函等证据。

「一审法院判决主文」

  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泰兴市支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二审诉辩主张」

  泰兴农行上诉称:星辉公司选择承运人不当,其代理过错行为构成对泰兴农行的侵权;涉案货物至今下落不明,星辉公司应负侵权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改判星辉公司退回货物或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星辉公司答辩称:星辉公司与泰兴农行没有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泰兴农行无权向星辉公司提起侵权之诉;泰兴农行未到目的港提货,货物下落不明没有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提单载明:目的港的交货联系人是“STAR AIRFREIGHT CO.,LTD”。原审认定涉案提单遭国外议付行退单,因该退单材料未经公证、认证,没有证明效力。原审认定的其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二审法院依法判决主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述」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涉案提单的签发人太平洋星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太平洋星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名称不同,星辉公司不是本案所涉两票货物的承运人。虽然泰兴农行未提供托运人泰兴外贸委托星辉公司出运货物的有关证据,但根据星辉公司就本案两票货物向托运人收取的有关费用,可以确认其与泰兴外贸存在着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星辉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有义务为委托人物色合格的承运人,如其有过错,应由委托人泰兴外贸根据货运代理合同主张权利。

  泰兴农行通过押汇方式取得了提单项下的物权,但这并不必然导致其取得货运代理合同中委托人的法律地位。泰兴农行取得的涉案提单是指示提单,提单背书被取消,该提单的押汇申请人亦非提单载明的托运人,故泰兴农行占有涉案提单并不合法。

  涉案提单已载明目的港及交货联系人,泰兴农行持有全套正本提单,但未办理提货手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承运人无单放货或实际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有过失,其主张货物下落不明,缺乏事实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货物的托运人泰兴外贸与上海星辉建立了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上海星辉作为货运代理人有义务为委托人物色适格的承运人,故泰兴农行所追究的上海星辉选择承运人错误的侵权责任应界定为货运代理人的过错违约责任。泰兴农行通过押汇取得提单项下的物权,并不必然取得货运代理合同中委托人的地位和权利,其以提单持有人的份起诉上海星辉代理过错没有法律依据,上海星辉即使有过错,也只能由委托人泰兴(外贸)根据货运代理合同主张权利。涉案提单已载明目的港及交货联系人,泰兴农行持有全套正本提单却从未办理提货手续,其主张货物下落不明,缺乏证据佐证,不能证明泰兴农行遭受了经济损失,因此,泰兴农行要求上海星辉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